第1240章 相亲宴变成了一起开银行的交流会

但在1978年,只需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约500万港币,便有可能自己创办一家银行当董事长或者大股东了。

对于林凡而言,这五百万港币不过是他庞大财富中的九牛一毛。

他的钱多得几乎没地方用,只能不停地买买买。

而这些钱不拿来投资,那就是浪费。

真正的智者,应该让钱生钱,而不是简单地挥霍。

然而,创办银行并非儿戏,不能完全是个人单独所有,还需严格遵循当局制定的金融监管框架。

其中,《1964年银行业条例》便明确规定,银行必须有多个合格股东参与,才能拿到办理银行的资质。

这一规定,既保证了银行的稳健运营,也防止了个人独断专行可能带来的风险。

这也阻止了林凡想单独持有银行股份,只能选择暗中掌控大部分股份。

不过监管那边也不是傻子,你找普通人当股东的话,人家监管可不会批准你设立银行。

当银行股东或者董事可是要有要求的。

包船王无疑是林凡心中最合适的股东和董事人选。

他不仅拥有港岛居民的合法身份,还掌握着多家本地公司,实力雄厚,信誉卓着。

让包船王担任董事,其女包玉兰担任高管,轻易便能通过“适合性测试”(Fit and Proper Test)。

因为无论是财务稳健性、商业信誉,还是专业能力,包家都无可挑剔。

而包船王手中的土地众多,财务稳健性自然不言而喻。